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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同步推进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22 17:2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渝民〔2019〕8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更好地在登记管理工作中推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及市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过程中推进党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推进党组织组建。各社会力量提交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材料时,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应党建工作机构关于建立党组织的工作指导,并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附件1)、《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附件2)一式两份。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两个材料的复印件分别移交以下部门,由其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移交给同级党委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移交给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根据业务范围做好党建相关工作的办理。凡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在社会组织成立时同步成立党组织。

二、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时同步评估党建工作。要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将党建工作分值由原来的30分值提高到50分值;并设定一票否决条件:社会组织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评估时不得评为4A以上等级;党建工作考核不及格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时不能评定为3A以上等级。

三、在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和工作抽查时同步检查(报送)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工作中,登记机关将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情况、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作为年检和年报内容,社会组织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供上一年度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凡上一年度,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中有受到严重警告党纪处分以上的,该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原则上不能确定为合格。将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与业务发展紧密结合,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组织活动、工作保障等方面同步推进。

年度检查时,重点检查的党建事项包括:1.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业务工作和党组织建设是否一起布置落实,一起督促检查,一起总结奖惩。2.党组织书记参加社会组织重要会议、党组织与社会组织联席会议,以及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制度措施是否落实到位。3.社会组织和党组织是否共同设计活动载体,教育党员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和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从业、诚信从业,促进行业自律。4.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和活动经费,是否保障和合理使用;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党务工作者是否能够按时参加相关培训。

四、在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时,同步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培训。要将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纳入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的内容,将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纳入对社会组织培训的对象。加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党务知识、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做到党务、业务双提升。

五、在社会组织评优评先时,同步对社会组织党建先进进行评选表彰。在社会组织评优评先时,要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面一并考虑、一并安排,同步评选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面的先进。评选社会组织先进时,既可以单独评选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先进,也可以评选先进的条件中,包括党建工作。真正做到评选出来的先进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

六、在部署安排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时,同步部署安排脱钩后党建工作。在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时,要加强与非公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做好脱钩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安排,做到脱钩改革与脱钩后党建工作同步部署、同步要求,防止因为脱钩造成党建工作的脱钩脱管。

七、切实加强与非公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开展。凡是涉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情况和信息,要及时向非公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联系和通报。要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管理制度。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评优评先和政治安排,要征求同级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机构的意见。要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市民政局将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区县民政局的工作考核内容。

八、对社会组织章程文本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将党建工作纳入社会组织章程。

章程总则中,必须载明: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组织章程中,要增设“党建工作”专章并载明:1.本组织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党员人数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申请设立党的组织。 2.本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3.本组织实行党组织负责人与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本组织党组织要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主要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确保本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4.本组织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组织变更、终止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组织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5.本组织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6.本组织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附件:1.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样本)

2.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重庆市民政局

2019年8月29日

附件1.docx

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