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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3-05-30 17:2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Southwest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CSWUE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指导思想:本基金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把党建工作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基金会运行发展的全过程中。

本基金会秉承“成教育人、兼善天下”宗旨,以“聚散有道、规范诚信”为行事原则,以“谦和朴诚、助人为乐”为做人原则,以“建设成为最好的教育基金会”为愿景目标,始终以助推西南大学责任和使命的完成为己任,弘扬西南大学大学精神和校训,凝聚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力量,募集和管理捐赠资金,全面支持和促进西南大学建成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助推国家教育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西南大学捐赠资金。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号西南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和管理广大校友、师生员工及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资金,助推西南大学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

(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高校五大职能,组织开展如下慈善项目:

1.支持基础设施的改善;

2.支持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

3.资助国际化建设;

4.设立奖教金、奖助学金等;

5.支持乡村振兴和助推产学研一体化等社会服务活动;

6.文化传承与创新;

7.资助与西南大学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8.开展与西南大学教育事业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理事会

第八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11-1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理事连选可以连任。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本基金会理事会任职。

第九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和审议基金会工作报告,指导和检查基金会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可现场召开,也可通过视频会议等其他形式召开。有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主持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一般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出席理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和慈善项目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节理事

第十三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党纪国法;

(二)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为西南大学教育事业做出一定贡献;

(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所在行业享有较高威望;

(五)立足自身岗位,做好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依照以下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西南大学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和主要捐赠人组成换届领导小组并提名候选人,由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体成员与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罢免和增补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知情权、指导权和监督权;

(四)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基金会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基金会赋予的职责;

(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基金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基金会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认真了解基金会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情况,及时掌握基金会管理活动状况;

(三)亲自、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四)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征求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五)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忠实执行本基金会宗旨,加强西南大学与广大校友、社会各界及海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联系和合作,积极为西南大学筹集捐赠资金,推动西南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理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利益,在其自身的利益与基金会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基金会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承诺:

(一)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二)不利用理事职责为自己或任何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基金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四)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六)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基金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九条在理事会届期内,理事可以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三节监事

第二十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依照以下程序: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二)监事的产生和变更按照选派单位有关程序执行;

(三)监事的产生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四节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3名,秘书长1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行使职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开展基金会公益活动;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组织秘书处下设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秘书处下设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规定的用途,基金会可以依法将物资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将所得收入用于实现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公益资助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接受重大捐赠是指单笔捐赠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

本基金会重大投资活动是指:除银行结构性存款及银行稳健型理财产品以外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设立捐赠人众多,持续时间长的慈善项目;

(二)单笔支出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慈善项目;

(三)设立受助人数在500人(含)以上的慈善项目。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报告后,须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项目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本基金会应按照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业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基金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基金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本基金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理事会认为基金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将剩余财产转入西南大学,由西南大学按照本基金会原章程精神,专款专用;

(二)无法按照上述(一)内容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2021年12月3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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